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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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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“房产证今天办好了,我心中的(de)石头落了地。”日前,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(jiēdào)一起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何女士打来的电话。从诉讼到申请检察监督,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因为遗产分配越闹越僵,而这场(zhèchǎng)纠纷还要(háiyào)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。

2022年11月(yuè),何女士的父亲(fùqīn)老何因病去世,留下房屋三套、银行存款等遗产若干。住院治疗期间,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口头(kǒutóu)交代了财产分配意愿,并由(yóu)何女士录音: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女士、母亲程女士、女儿何女士各(gè)继承一套,程女士、何女士另(lìng)各继承10万元现金。老何去世后,何女士主张按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录音内容(nèiróng)分割遗产,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、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书写正式遗嘱,且录音时除老何外,只有何女士和许女士两个人在场,没有其他(qítā)见证人,对(duì)录音遗嘱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,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。

姚雯/漫画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第(dì)1137条(tiáo)、第1140条规定,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因老何在交代遗嘱时,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许女士均为继承人,故该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(gòuchéng)要件,无(wú)法律效力,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2023年5月,法院作出判决,老何的三套房产中,一套婚前个人所有已办理产权(chǎnquán)的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额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(zìjiànfáng)各一套,待(dài)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,如当事人仍(réng)有争议,可另行(lìngxíng)提起诉讼。银行存款、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后,予以平等分割(fēngē)。

“父亲临终前(línzhōngqián)明明有录音交代遗嘱(yízhǔ),为什么不能按他的意愿分配?”一审判决生效后,何女士不服,认为法院的判决忽略了(le)老何的录音这一重要证据,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,且(qiě)对老何的遗产范围认定不当(bùdàng),未依法(yīfǎ)对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,损害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。2023年10月,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,但被驳回。

2023年11月,何女士(nǚshì)向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依法受理案件后,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的婚前公积金是否属于(shǔyú)个人(gèrén)遗产、未确权房产能否纳入遗产分割(fēngē)以及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三个争议点进行审查。

经全面审查、厘清案件脉络,检察机关认为老何立遗嘱(lìyízhǔ)时并(bìng)无危急情形(qíngxíng),录音因缺乏见证人、未(wèi)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,应适用法定继承;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(guīdìng)遗产(yíchǎn)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(dēngjì)的商品房,无法确定为遗产,故原审对案涉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未作(wèizuò)处理并无不当。同时,检察机关发现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(yínhángcúnkuǎn)和(hé)公积金余额分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平分给三名继承人,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,且对现金计算错误。2024年3月,蓬安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,通过裁定方式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纠正。

然而,何女士、程女士、许(xǔ)女士三人对房产(fángchǎn)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,均要求对案涉三处争议房产进行分割。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(huàjiěmáodùn)纠纷,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逐一进行梳理计算,在尊重老何(lǎohé)临终意愿,并结合各继承人预期的基础上提出方案;联合法院多次采取“背对背(bèiduìbèi)沟通+面对面协商”的模式召开调解会,向(xiàng)当事人释法说理,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。

最终,何女士(nǚshì)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达成和解协议(xiéyì),约定老何已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何女士继承,何女士为此向程(xiàngchéng)女士、许女士支付相应款项;未办理(wèibànlǐ)产权登记的农村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对外出售,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由许(yóuxǔ)女士继承,许女士为此向何女士、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,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的分配以法院(fǎyuàn)再审裁定(cáidìng)为准。今年3月,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给付现金,这起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句号。

以形式要件保护遗嘱的真实性(zhēnshíxìng)

相较于书面遗嘱(yízhǔ)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,录音录像(lùxiàng)(lùxiàng)遗嘱更具稳定性,可以(yǐ)避免记忆偏差,也能够便利被继承人表达意愿。为了(wèile)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(biǎoshì),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(zàichǎng)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”。同时,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,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案中,老何虽(suī)留有录音遗嘱,但(dàn)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,因此没有法律效力。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(de)规定,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,老何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
民法典对订立遗嘱(yízhǔ)的(de)形式要件予以严格(yángé)规定并非(fēi)束缚被继承人表达意愿的自由,而是要通过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。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,才能在财产的继承中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,让遗产继承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撕裂关系的利刃。

(四川省(sìchuānshěng)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嘉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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